双GP模式私募基金实务分析
在私募基金领域,有两个关键角色:LP(有限合伙人)和GP(普通合伙人)。LP是基金的主要出资者,而GP则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。根据我国法律,有限合伙企业需至少包含一位普通合伙人,因此基金结构中通常包含至少两位GP:一位负责投资,另一位可能兼执行事务合伙人。LP的主体多样,如自然人、公司等,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。
GP的主体广泛,除特定机构外,个人、公司等均可担任。双GP模式,即两个GP共同参与管理,有单GP单牌照和双GP双管理人等形式。这种模式的兴起源于对资源优化和利益平衡的需求,尤其在组建新基金时受到青睐。
关于双GP合伙基金的架构设计,主要有四种模式:单执行事务合伙人兼管理人,双执行事务合伙人,单执行事务合伙人+管理人,以及委托管理。每种模式都涉及交易架构、投资者适当性要求、合同签署和费用安排。例如,单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中,GP1需满足合格投资者,起投100万元,同时涉及管理费和carry的收取。
尽管备案双GP模式可能面临一定的挑战,但只要妥善处理交易架构和协议内容,备案通常是可行的。在基金合伙协议中,关键条款包括GP的职责划分、非管理GP的费用规定、投资决策权以及carry的设定等,这些都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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